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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决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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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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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大韩民国商事仲裁院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上海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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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6期118-127,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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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课题"仲裁‘一裁终局’制度之困境及本位回归研究"(项目编号11BFX14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课题"中国商事仲裁责任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9YJA820022)的阶段性成果
上海政法学院"十二五"内涵建设项目--国际法重点科学建设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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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国法传统上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合同关系。根据《德国仲裁法》,仲裁员合同是通过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要约与承诺形成的。在排除公权力干预的前提下,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的仲裁,也包括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仲裁员与双方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影响,是仲裁员、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诉求。仲裁员追求的经济利益,超出对方仲裁当事人所预期承担的部分的利益诉求,即便存在仲裁员与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应当服从于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仲裁的诉求。仅从合同法出发解释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将无法满足仲裁员和双方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方面共同的关于仲裁公正、有效地进行以及取得恰当的经济利益的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合的法律关系,包含了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合同法律关系和以作出仲裁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前者的依据是以仲裁员为一方,以双方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双方当事人合意,后者的依据是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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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仲裁员
仲裁当事人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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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rbitrator
parties in dispute
legal obligation
legal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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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7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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