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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功成于敬,止谤莫如自修——浅议播音主持语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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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兰 《中国广播》 2007年第11期74-75,共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胡占凡同志在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播音学研究委员会学术年会开幕式上也明确提出:广播电视是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胡占凡同志在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播音学研究委员会学术年会开幕式上也明确提出:广播电视是推广普通话的先进典型,广播电视不光要推广普通话,而且要做推广普通话的典范、示范。中国人学习普通话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向广播电视学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播音主持 语言规范 中国广播电视 事功 自修 国家广电总局 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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