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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的“名”与“利”——评徐静蕾和新浪网博客广告收益纠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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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可 《网络法律评论》 2006年第1期267-276,共10页
新浪网和徐静蕾就其博客广告收益而发生的纠纷,至今坊间仍议论纷纷。本文以契约法律人的视角回答了这一问题。通过"历史方法"、"合同解释"、"法律解释"等一系列法学方法的使用,本文认为:广告发布合同应... 新浪网和徐静蕾就其博客广告收益而发生的纠纷,至今坊间仍议论纷纷。本文以契约法律人的视角回答了这一问题。通过"历史方法"、"合同解释"、"法律解释"等一系列法学方法的使用,本文认为:广告发布合同应当在新浪网和广告经营商之间订立,但该合同的订立须经徐静蕾的书面同意,同意的性质可视为其"形象权"的许可,徐静蕾应获得相应酬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徐静蕾 博客 网络广告 著作权 形象权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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