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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规则中关于举证时限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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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冬梅 《天津律师》 2003年第6期22-23,共2页
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民事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属于指定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确定。
关键词 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 民事证据 证据失权 案件审理 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 定期 规定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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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过程中,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出示证据原件,如何认定证据效力——论证据原件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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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冬梅 杨育洪 《天津律师》 2004年第1期23-24,共2页
按照证据来源这一划分标准,证据原件属于原始证据。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通过第一来源的途径所直接获得的证据。如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书写的交于出借人的借条。与原件相对应的是复制件,其属于传来证据。所谓传来证据。
关键词 证据效力 证据原件优先原则 原始证据 民事诉讼法 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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