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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诉讼外“和解契约”的效力与合伙债务的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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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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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军粮城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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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天津法学》
2016年第2期90-9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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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于诉讼外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定性为所谓的"和解契约",并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的同时又撤回上诉的,原告既可按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也可选择另行起诉,要求对方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构成"混同",债归于消灭。就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均为连带债务人,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因混同而使其他债务人同免其责任的,可请求其他债务人各自偿还其本应分担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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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和解
混同
合伙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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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mposition contract
confusion of debts
partnership's de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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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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