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7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社会管理创新与软性司法之治——以检察权为视角 被引量:1
1
作者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侯智 +4 位作者 张英浩 刘庆利 李克峰 靳长伟 魏二强 《天津法学》 2012年第4期86-93,共8页
社会管理创新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应当体现为司法方式的转变,而功利主义的引入又为这种转变提供了可能,在司法的空间内衍生出软性司法,软性司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和谐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价值具有一致性,软性司法在补缺硬性司法漏洞、民意... 社会管理创新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应当体现为司法方式的转变,而功利主义的引入又为这种转变提供了可能,在司法的空间内衍生出软性司法,软性司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和谐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价值具有一致性,软性司法在补缺硬性司法漏洞、民意聚拢等方面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使之成为与硬性司法并行不悖的司法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司法 软性司法 检察
下载PDF
以科学方法推进基层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初探
2
作者 王体强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2年第2期64-64,共1页
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遵循客观规律是根本,科学理论指导是关键,加强制度建设是保证.运用科学方法是基础。科学方法的运用,直接关系到党的建设成效。
关键词 党的建设 科学方法 基层检察机关 科学化水平 客观规律 科学理论 制度建设
下载PDF
未成年犯矫正的多样化模式及检察监督
3
作者 范玉才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6期144-146,共3页
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未成年犯的矫正手段应体现多样化和灵活性,因人而异。应采取多样化的矫正模式,改进和完善管教所矫正制度,探索企业和学校参与未成年犯矫正工作的方法和路径。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未成年犯矫正工作的监督,保障权力在法制... 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未成年犯的矫正手段应体现多样化和灵活性,因人而异。应采取多样化的矫正模式,改进和完善管教所矫正制度,探索企业和学校参与未成年犯矫正工作的方法和路径。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未成年犯矫正工作的监督,保障权力在法制轨道上运行,保障矫正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犯矫正 企业矫正 学校矫正 检察监督
下载PDF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树立大局意识 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监督保障
4
作者 侯智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09年第6期I0022-I0023,共2页
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决策,是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条件下,更好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和统一全党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决策,是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条件下,更好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和统一全党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把坚持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贯穿检察工作始终,努力实现检察工作全面、协调、持续发展,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区域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法律监督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学发展观 监督保障 区域经济发展 大局意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法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下载PDF
信息传播新时代 党建工作新思路
5
作者 王体强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3年第4期66-67,共2页
进入新世纪.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推动了信息传播和社会进步的“第四次革命”。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正改变着社会的组织形态,也影响了党的组织形态。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已经成为广大群众表达诉求、抨击时弊、建言献策、沟通交流的重... 进入新世纪.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推动了信息传播和社会进步的“第四次革命”。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正改变着社会的组织形态,也影响了党的组织形态。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已经成为广大群众表达诉求、抨击时弊、建言献策、沟通交流的重要工具,成为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互联网的发展及影响启示我们:“网络社会”不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真空地带.更不能成为党建工作的“盲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传播 党建工作 思想政治教育 “网络社会” 社会进步 组织形态 互联网 网络技术
下载PDF
做好党风廉政建设 保持党员纯洁性
6
作者 王体强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3年第6期64-65,共2页
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纯洁性教育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做好检察机关各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党风廉政建设 纯洁性 保持党的先进性 党员 社会和谐稳定 执政地位 检察机关 性教育
下载PDF
重大道德义务应成为作为义务来源
7
作者 孙佳伟 《中国商界》 2009年第8X期78-78,185,共2页
不作为犯罪的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硕果累累,但作为义务来源中的道德义务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在人们的道德水平逐渐滑坡的今天,将违反重大道德义务的行为写入刑法已是大势所趋。在我国把重大道德义务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是切实... 不作为犯罪的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硕果累累,但作为义务来源中的道德义务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在人们的道德水平逐渐滑坡的今天,将违反重大道德义务的行为写入刑法已是大势所趋。在我国把重大道德义务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是切实可行的,也是必需的。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方面而言,道德需要不断的法律化;从道德形成和发展的角度看,道德适度入刑有利于不断提高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同时,道德文明和法治文明也要求适度的法律化。在对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学说进行分析,并对中国古代和国外相关立法进行借鉴的基础上,考虑到当前中国的具体国情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把重大道德义务规定为作为义务来源,同时应注意对重大道德义务的范围应从履行义务的必要性、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等几方面进行严格界定,避免刑罚扩大化,减少法律对个人自由的干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道德义务 不作为犯罪 作为义务的来源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