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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检察视角下“多次盗窃”之刑法调适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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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静 王洁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6期20-24,共5页
“多次盗窃”属于特殊类型的盗窃犯罪,其侵害的法益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次”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能仅因嫌疑人盗窃财物达到“多次”的要求,即认为应受刑罚处罚。“多次盗窃”案件中的单个盗窃行为应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为,不包... “多次盗窃”属于特殊类型的盗窃犯罪,其侵害的法益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次”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能仅因嫌疑人盗窃财物达到“多次”的要求,即认为应受刑罚处罚。“多次盗窃”案件中的单个盗窃行为应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为,不包含已受或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该类盗窃行为的未遂形态是否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除应符合未遂犯罪的一般标准外,还应综合考虑被盗财物价值及嫌疑人是否具有其他情节。总之,对于“多次盗窃”案件中的轻微案件,检察机关应能动行使检察权,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捕与不捕的条件,诉与不诉的标准,避免机械司法,进而更好地化解刑事纠纷,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次盗窃 能动检察 理性谦抑 行刑衔接
原文传递
狱警违规为服刑人员传递款物行为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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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庆明 王升洲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12期66-69,共4页
一、基本案情2014年至2017年,何某在担任某监狱监区管教民警期间,多次接收本监区及其他监区服刑人员家属的汇款及现金共14.69万元,受托从监狱外代买香烟、茶叶、药品等生活用品并传递现金供24名服刑人员使用,何某从中截留2.9万元占为己... 一、基本案情2014年至2017年,何某在担任某监狱监区管教民警期间,多次接收本监区及其他监区服刑人员家属的汇款及现金共14.69万元,受托从监狱外代买香烟、茶叶、药品等生活用品并传递现金供24名服刑人员使用,何某从中截留2.9万元占为己有。二、分歧意见对于本案如何处理,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职权罪 占为己有 监区 管教民警 狱警 监狱 服刑人员 生活用品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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