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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深度参与下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的关系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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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贾志杰 +2 位作者 石鹏 昝凌霄 李梦瑶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34-39,共6页
我国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立法确立了侵犯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虽然三者形成了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格局,但三者交叉部分如何衔接,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完善立法和程序衔接等方面进一步改善行刑衔接、刑民交叉工作,从而实现行、民... 我国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立法确立了侵犯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虽然三者形成了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格局,但三者交叉部分如何衔接,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完善立法和程序衔接等方面进一步改善行刑衔接、刑民交叉工作,从而实现行、民、刑的均衡融合。检察机关作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重要主体之一,应当加强履职、主动履职,建立专业化的检察办案团队,认真落实“一案四查”工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纵向协同,同时加强对案件背后具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剖析,推动知识产权的源头保护,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为知识产权保护贡献更多检察力量,更好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综合保护 检察履职 行刑衔接 刑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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