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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视角下取得时效制度适用的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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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齐恩平 王萌 《法治论坛》 2013年第1期225-233,共9页
整体而言,知识产权视角下不存在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空间,即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应当包括知识产权。首先,知识产权客体的"共享性"与"非唯一性"特征决定其既不能满足物权法上"占有"的要求,否则会出现... 整体而言,知识产权视角下不存在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空间,即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应当包括知识产权。首先,知识产权客体的"共享性"与"非唯一性"特征决定其既不能满足物权法上"占有"的要求,否则会出现数人同时拥有同一项作为绝对权的知识产权;亦不具备"准占有"所要求的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为真实权利人的"外在权利表征",登记既是知识产权的产生方式又是其公示方式。其次,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不会形成"权利真空状态"期间,超出保护期即成为公共资源,且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制度可以避免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及因此造成的资源浪费。适用取得时效会使知识产权人与非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有违公平原则和社会善良风俗,不利于知识创新。同时,建议将长期使用的老字号适用取得时效取得商号权作为例外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取得时效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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