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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主、客观要素
被引量: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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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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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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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8期57-5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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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裁判要旨】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仍然实施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主观故意类型是直接故意,非持放任心态的间接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只是向公安机关报假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等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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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
主观故意
裁判要旨
扰乱社会秩序
信息行为
撤回上诉
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故意
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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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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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概然性教唆犯之罪责刑考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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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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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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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41-4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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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裁判要旨】对于概然性教唆,由于教唆犯的教唆内容比较笼统、不太明确,因此,即使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加重结果,亦应认定未超出教唆犯的教唆范围,教唆犯应与其他实行共犯时该加重结果承担共同罪责,但对教唆犯的具体量刑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考量。那种认为教唆犯即是主犯的观点,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教唆犯的主从犯地位加以客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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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罪责刑相适应
教唆犯
考量
犯罪构成要件
加重结果
共同犯罪
内容比较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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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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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共谋而未实行与共谋而实行过限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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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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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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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1期20-2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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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裁判要旨】参与犯罪共谋但未实施实行行为的情形属于共同犯罪行为。如果共谋中存在分工,则属于共同犯罪形态中的复杂的共同犯罪,故包括共谋而未实行者在内的全体共谋者均应对该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共谋而实行者的行为超出了共谋的犯意范围.则共谋而未实行者对此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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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实行过限
实行行为
犯意
抢夺罪
裁判要旨
飞车抢夺
临时起意
犯罪故意
实行犯
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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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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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携带非管制刀具实施抢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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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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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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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4期61-6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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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携带刀具实施抢夺,即使该刀具非属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管制刀具,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事先携带的刀具是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的,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并按抢窃罪论处;如果在携带凶器实施抢夺的过程中,有意向被害人出示、显露、暗示自己携带的凶器,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的,则应直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按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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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携带凶器抢夺
刀具
司法认定
管制
证明行为
被害人
抢劫罪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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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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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做法和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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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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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8年第8期27-2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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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做法和体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1996年6月,我院在充分总结现行书记员管理工作经验、教训,借鉴国外书记官、记录员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职业化分工、专业化管理原则,将改革书记员管理工作纳入审判方式配套改革方案,成立了书记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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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书记官
书记员
管理体制
审判运行机制
法官
专业化管理
履行职责
审判工作
当事人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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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1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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