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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食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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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灿平
朱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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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财经大学立法与司法研究基地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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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理论与现代化》
2022年第1期48-58,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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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课题“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项目编号:GJ2021C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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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一方面国家倡导推行食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另一方面检察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之诉面临着法律规定尚不够明确与配套性不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较突出。公益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有其应然性,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可从法解释学的角度为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提供请求权基础,但从长期看,宜在立法上进一步明晰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有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为实现惩罚性赔偿的诉请,检察机关需针对食品安全案件采取针对性的证据准备。在惩罚性赔偿金的后续处置上,可采取建立“消费者保护基金账户”的方式,促进惩罚性赔偿金保护公共利益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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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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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ood safety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of food safety prosecution
punitive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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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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