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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中“阳光权”法律属性的二重性辨析--兼与周剑云先生商榷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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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建萍 颜强 《城市规划》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62-64,共3页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认为,"阳光权"的法律属性具有二重性:国家规定的建筑日照标准,属于所有权中相邻权的范畴,是规划管理必须满足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具有不可交易性;而高于国家标准的日照要求,则属于用益物权中地役权的范畴,...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认为,"阳光权"的法律属性具有二重性:国家规定的建筑日照标准,属于所有权中相邻权的范畴,是规划管理必须满足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具有不可交易性;而高于国家标准的日照要求,则属于用益物权中地役权的范畴,该权利可以进行交易。在规划管理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区分"阳光权"法律属性的二重性。根据"有权力就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及现行法律,明确了阳光权纠纷的行政可诉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 阳光权 相邻权 地役权 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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