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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司法保护的调查与思考——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为分析蓝本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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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1年第4期62-67,共6页
在审判实践中,外地犯罪未成年人在司法保护方面比较本地犯罪未成年人存在一定差距,包括羁押救济不平等、庭审法定代理人缺位、辩护救济力度不够、实体处罚“同城不同判”、判后帮教不到位等诸多问题。鉴于这种情况,宁波市海曙区人民... 在审判实践中,外地犯罪未成年人在司法保护方面比较本地犯罪未成年人存在一定差距,包括羁押救济不平等、庭审法定代理人缺位、辩护救济力度不够、实体处罚“同城不同判”、判后帮教不到位等诸多问题。鉴于这种情况,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起在全省率先推行了旨在解决外地未成年被告人实体救济与程序救济问题的“公益代理人”制度与“同城待遇”制度,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出发,我们认为国家有必要构建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外地未成年被告人司法保障体系,在宏观制度与操作细节方面予以精心设计,使之配套协调。首先,应当构建羁押救济保障机制,以使得外地未成年被告人在相同情形下有获得取保候审、防止超期羁押的权利。其次,有必要推广公益代理人制度,并发挥公益代理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促进作用。第三,应当扩大指定辩护人适用范围。对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为其指定辩护人,并将指定辩护前延至侦查阶段。最后,要创造帮教条件平等适用缓刑,确保同罪同罚。同时,加大外地少年犯跟踪帮教力度,充分调动社会资源,设立以法院为中枢机关,集民政部门、社区街道、司法机关及社会志愿人员于一体的帮教协作联合机制,对外地未成年犯提供物质、心理以及判后安置等全方位的帮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地未成年人 刑事被告人 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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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宽”与“严”之间——对缓刑适用中引入社会调查员和心理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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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研究》 2009年第5期49-56,共8页
缓刑作为一种量刑制度,是宽严相济政策在青少年刑事审判中的重要载体和实现渠道。“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缓刑适用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法官最难以把握的条件之一。如果说“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是已然的事实,可以根... 缓刑作为一种量刑制度,是宽严相济政策在青少年刑事审判中的重要载体和实现渠道。“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缓刑适用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法官最难以把握的条件之一。如果说“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是已然的事实,可以根据证据材料从主客观两方面加以分析,但“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对未然事实的判断,法官不是先知先觉者,要从已然的事实准确推断犯罪人将来一定不再危害社会从而对其宣告缓刑,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2007年,海曙法院在全省率先推行了社会调查员制度和心理鉴定制度,通过对被告人成长环境和心理健康状况的考察来综合评价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此作为法官把握缓刑适用的“宽”、“严”尺度。实践证明,社会调查报告和心理测评结论大大提高了法官对是否适用缓刑的内心确信,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缓刑适用条件有了更为科学、合理的判断依据。以此为契机,我们认为有必要构建以社会调查和心理鉴定为核心内容的人格调查制度,在宏观制度与操作细节方面予以精心设计,使之配套协调。首先,应在立法层面赋予人格调查制度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次,在操作层面上,有必要成立专门的人格鉴定机构,制定统一的婀巳罪人格鉴定标准》,在刑事侦查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事实后,由公安机关向鉴定委员会发出鉴定函,由鉴定委员会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出具鉴定报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调查报告 缓刑适用条件 心理健康状况 鉴定制度 调查员 鉴定委员会 刑事审判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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