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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衔接:当海事诉讼与破产程序并行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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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胜顺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年第2期85-93,共9页
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特别法;破产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海事诉讼与破产程序分头并行,冲突与矛盾不断困扰司法实... 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特别法;破产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海事诉讼与破产程序分头并行,冲突与矛盾不断困扰司法实务。以亲历的案件实例为基础,疏理归纳二者在管辖、审判、保全与执行、清偿四个方面的冲突,研究二者之间在上述四个方面的程序衔接,并提出完善立法、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建议和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事诉讼 破产程序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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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劳务岂是“个人劳务”?——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5条在海事审判中的适用限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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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胜顺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4年第4期53-59,共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对于船员劳务人身损害纠纷的法律适用和归责原则问题,理论认识和审判实践基本上是统一的。但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究竟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对于船员劳务人身损害纠纷的法律适用和归责原则问题,理论认识和审判实践基本上是统一的。但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究竟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的无过错责任,还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后段的过错责任,抑或二者都不适用,认识与实践又陷入了混乱。在归纳、分析船员劳务人身损害审判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立法背景及其适用解释的论述提出:船员劳务关系不是《侵权责任法》第35条所指的"个人劳务关系",船员劳务人身损害,由船东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后段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员劳务 海上人身损害 《侵权责任法》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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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境外仲裁非海事请求保全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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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胜顺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5年第3期68-72,共5页
对于境外仲裁当事人是否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审判实务作法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此有所突破,但突破的范围仅限于海事请求保全,不能扩大至其他非海事请求保全;保全对象也仅限于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 对于境外仲裁当事人是否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审判实务作法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此有所突破,但突破的范围仅限于海事请求保全,不能扩大至其他非海事请求保全;保全对象也仅限于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和船用物料,不能扩大至其他财产。综合分析中国相关法律以及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协助制度,除澳门仲裁机构仲裁外,当事人约定境外仲裁(包括港台仲裁机构仲裁)的,无论仲裁前和仲裁中,中国法院均不应准许对除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和船用物料以外的其他财产的保全申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境外仲裁 财产保全 海事请求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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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海商法诉讼时效制度的影响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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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胜顺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第1期12-19,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规定作了较大修改,并调整了例外适用特别诉讼时效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了一套相对独立的体系化、制度化的诉讼时效特别法规范,但并不能涵盖广义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规定作了较大修改,并调整了例外适用特别诉讼时效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了一套相对独立的体系化、制度化的诉讼时效特别法规范,但并不能涵盖广义海商法,更不等同于海事审判面对的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生效和实施,势必影响海商法诉讼时效制度,影响海事审判中诉讼时效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也影响海商法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修改。通过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立法演变、修改依据、适用范围及其例外,分析海商法诉讼时效法律表现形式及其内容,在此基础上,着重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海商法诉讼时效制度的影响,以及在适用和解释法律时如何进行协调,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和立法修改提出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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