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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A分理处协助执行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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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永锋 《安徽农村金融》 2006年第3期67-68,共2页
2003年3月17日山东省B法院到安徽省C银行A分理处查询并冻结国有企业D售房收入专户售房款22万元,2003年7月18日B法院送达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A分理处签收并出具扣划回执。由于此款项为D企业售房收入专项资金售房款项,根据国务院办公... 2003年3月17日山东省B法院到安徽省C银行A分理处查询并冻结国有企业D售房收入专户售房款22万元,2003年7月18日B法院送达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A分理处签收并出具扣划回执。由于此款项为D企业售房收入专项资金售房款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此项资金每笔的进、出必须经过当地政府房改管理部门的批准,经请示当地政府房改管理部门得到其明确答复,此资金不得扣划,否则要求A分理处承担相应责任,并转移所有其它单位存在农行的房改款项。鉴于此,A分理处虽出具扣划回执,但并未将被执行的22万元售房款扣划至B法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助执行 分理处 银行 纠纷案 国务院办公厅 义务 依法 国有企业 专项资金 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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