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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实习学生遭受事故伤害权益保障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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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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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安徽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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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医疗保险》
2013年第4期63-6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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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每年都有大批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2009年,教育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明确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商业保险制度,以保障他们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后的权益。然而,对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实习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的权益如何保障等问题,在《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版)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为维护实习学生、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有针对性地解决实习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的权益保障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2013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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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实习学生
事故伤害
权益保障
中等职业学校
商业保险制度
实习期间
在校学生
大专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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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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