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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坚持人大主导立法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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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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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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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大研究》
2015年第10期41-4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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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大在立法立项、审议、修改等环节,不擅于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过分迁就部门利益,采取和稀泥的办法,不敢"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这样不仅难以主导立法,立法质量也难以保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习总书记指出:"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尽量具体、明确,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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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立法质量
人大
实践
立法工作
组织协调
审议机制
论证制度
部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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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622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D920.0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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