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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收价款”类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危害及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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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军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 2007年第2期42-43,共2页
价格违法的结果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价格违法主体“多收价款”,即通常所说的“有价格违法所得”。这类价格违法行为最为常见,比如通过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达到“多收价款”... 价格违法的结果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价格违法主体“多收价款”,即通常所说的“有价格违法所得”。这类价格违法行为最为常见,比如通过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达到“多收价款”、获取价格违法所得的目的。由于这类价格违法行为十分普遍,往往成为众多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热点,因为它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另一类是价格违法主体“无违法所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价格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 政府指导价 国家行政机关 政府定价 违法主体 行政事业性收费 降低价格 服务价格 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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