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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用人单位这样安排年休假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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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家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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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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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石油人力资源》
2018年第4期103-10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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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案情简介张某自1992年2月到某公司工作。2014年12月9日至23日张某经批准休年休假15天,但由于期间的13日、14日、20日、21日为正常双休日,张某认为年休假不应包括正常休息日,遂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支付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971.49元。而该公司则称,张某在2014年12月22日曾通过电话告知其部门领导,称年休假不应包含正常休息日,需要继续补休,该领导也电话同意了。因此,张某直至同年12月29日(星期一,其中27、28两天是双休日)才正常上班,张某实际已经补休了3天(即24日至26日)。因此,张某2014年度年休假实际只少休息了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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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年休假
用人单位
法定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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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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