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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依法优先受偿之浅议
1
作者
李德华
孟凡俊
《安徽建筑》
2003年第3期94-95,共2页
我国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关键词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企业管理
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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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建设工程价款依法优先受偿之浅议
1
作者
李德华
孟凡俊
机构
安徽
大学法学院
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
出处
《安徽建筑》
2003年第3期94-95,共2页
文摘
我国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关键词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企业管理
施工合同
分类号
TU723.3 [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F426.9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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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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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价款依法优先受偿之浅议
李德华
孟凡俊
《安徽建筑》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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