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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协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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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爱林
欧阳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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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北省土地管理局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驻葛洲坝工区检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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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33-3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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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协议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方式之一。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3条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在什么情况下,什么地块采取协议方式,以及协议出让的程序与步骤等问题未作出具体的规定。1988年8月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向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出让的面积为15977m^2的土地使用权,就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1989年8月8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向美国MGM商业公司出让的面积为5.3平方公里的土地使用权,也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这是我国目前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两个范例。以下笔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践中的作法,对土地使用权协议的几个问题作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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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使用权出让
出让土地使用权
协议出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受让人
暂行条例
土地使用者
土地管理局
海南经济特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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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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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模糊语言”是立法调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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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阳春青
杨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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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驻葛洲坝检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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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2年第2期34-3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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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列宁曾经预言:二十世纪将出现自然科学奔向社会科学的更大潮流。战后,世界范围内科学、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充分证明了列宁预见的正确性。为了顺应这种科学发展的特点,美国学者查德在研究模糊数学的过程中,创立了一门崭新的学科——模糊语言学。模糊不是含混不清,不是模棱两可,而是具有一定的质和量的范围规定,它的含义虽不十分确定,但具有概括性和伸缩性的特征。法律学中的模糊规范,是由一系列“模糊语言”即模糊词语构成的。一般说来,法律规范应力求附确具体,但如果有些法律条文过于具体,过于“明确”,就反而限制了其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广泛应用性。正因如此,“模糊词语”在立法上,就有了“用武之地”。它既可以避免法律条文规定得过死的现象,又可保证其灵活性,从而达到立法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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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模糊词语
模糊语言学
美国学者
广泛应用性
范围规定
法律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
情节严重
返还原物
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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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631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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