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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地价款是否可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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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云良 《纳税》 2011年第4期87-87,共1页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扣除的凭据必须...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扣除的凭据必须是税法所指的合法有效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营业额 土地使用权 计税 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问题 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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