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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险性”一语不能说明犯罪的本质特征
1
作者
李邦宁
《法学研究》
1956年第6期40-40,共1页
关于什么是犯罪的基本特征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提法。一种是认为:犯罪系对于人民民主制度社会的危险性行为;另一种是认为:犯罪系对于人民民主制度社会的危害性行为。不管是翻译的结果不同也好,抑或是法学家们自己的体会相异也好,为了...
关于什么是犯罪的基本特征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提法。一种是认为:犯罪系对于人民民主制度社会的危险性行为;另一种是认为:犯罪系对于人民民主制度社会的危害性行为。不管是翻译的结果不同也好,抑或是法学家们自己的体会相异也好,为了要恰如其分地、确切地表达犯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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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危险性
人民民主制度
危险性行为
原文传递
题名
“社会危险性”一语不能说明犯罪的本质特征
1
作者
李邦宁
机构
察盟中级法院
出处
《法学研究》
1956年第6期40-40,共1页
文摘
关于什么是犯罪的基本特征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提法。一种是认为:犯罪系对于人民民主制度社会的危险性行为;另一种是认为:犯罪系对于人民民主制度社会的危害性行为。不管是翻译的结果不同也好,抑或是法学家们自己的体会相异也好,为了要恰如其分地、确切地表达犯罪的概念,
关键词
社会危险性
人民民主制度
危险性行为
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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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危险性”一语不能说明犯罪的本质特征
李邦宁
《法学研究》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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