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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系统的自创生模式及其进化——以法律模糊语词的功能实现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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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玉洁 《福建法学》 2014年第1期10-19,共10页
面对社会变迁的压力,成文法应当寻找克服自身滞后性缺陷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在托依布纳“法的自创生理论”下,法律模糊用语承担了这一解释角色。法律模糊用语的“三值逻辑”是法律系统进行系统际沟通的逻辑前提,“开放性”实现了法律... 面对社会变迁的压力,成文法应当寻找克服自身滞后性缺陷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在托依布纳“法的自创生理论”下,法律模糊用语承担了这一解释角色。法律模糊用语的“三值逻辑”是法律系统进行系统际沟通的逻辑前提,“开放性”实现了法律系统在认知上的可沟通性,“符号+处理”结构模式则成为了法律系统自创生的基本模式。具体来说,法律系统的自我整合、进化是通过法律模糊用语的信息载体功能、信息输入功能和信息输出功能来实现的,同时这些功能保持了法律系统的稳定性。“无罪推定原则”等一般条款内化为法律系统组成部分的过程就是典型的、通过法律模糊用语实现的自创生过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模糊用语 自创生 法律系统 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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