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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包裹立法模式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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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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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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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189-19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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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包裹立法作为一种法律修改模式,以其高效能、低成本的特质,广泛运用于欧美国家。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首次将包裹立法模式运用到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修改中,共修改了59件法律141条规定,初步确立了包裹立法制度。这是我国立法技术的创新,通过一揽打包修法的方式,即时消解法律的冲突,保证法律之间的统一与衔接。当前我国包裹立法模式还有很多问题亟须解决,立法机关应当规范包裹立法的运行程序,特别是对法案的提出和审议提供具体可行的思路,创新立法权限制度,并定期对包裹修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从而保证立法体系的完善,有效推动法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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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包裹立法
法律修改
法律体系
后立法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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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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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财产申报主体范围的法律设定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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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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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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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行政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47-5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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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的结构规范化研究"(11BFX003)
2010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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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要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必须对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财产申报主体范围是指法律需要明确的需要申报其财产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范围以及与公职人员有密切联系的近亲属的范围。其法理基础在于为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而对官员的隐私权进行限制。自1995年开始,我国有关国家机关进行了政策性的探索,一些地方也开始进行实践探索,我国应借鉴各国官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的经验,对官员根据其等级地位不同而设定不同的要求,还要根据我国实际对官员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确立渐进性的立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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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财产申报
申报主体
官员财产申报法
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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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4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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