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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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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保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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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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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2-124,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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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字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障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2CFX040)
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创新团队资助项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中的数据运用与数据治理创新团队”
+1 种基金
山东大学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研究计划资助
山东大学智慧国家治理实验室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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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全面数字化时代,如何充分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利,是实现数字正义的重要内容。当下主流研究虽明确了通过法学范式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正当性,但所采取的“权利进路”也因可操作性不足,制约了法律保障实效。我们需要结合国家保障民生的理论与实践,从国家在消除数字贫困、弥合数字鸿沟中的实际行动出发,完善“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从理据来看,“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以其所享有的社会权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国家义务设置,维护公民的多项社会权利。从内容来看,“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包括尊重、保护和给付三方面,且三方面又包含各自的具体要求。从实现来看,“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需要直面公民社会权的“非可诉性”难题,我们可以从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进行公益诉讼两方面,展开国家义务履行不能时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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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字弱势群体”
数字人权
社会权利
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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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igitally vulnerable groups”
digital human rights
social rights
state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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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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