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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实践能力的彰显——2008年度法律方法论研究报告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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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宝乾 陈金钊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14,共14页
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对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不但学科意识明显增强,而且研究的实践意识、本土意识、问题意识、判例研究意识等日趋明显。2008年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更加重视法律方法论回应实践能力的提高。在此基础上,对基本问题的研究继续推... 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对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不但学科意识明显增强,而且研究的实践意识、本土意识、问题意识、判例研究意识等日趋明显。2008年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更加重视法律方法论回应实践能力的提高。在此基础上,对基本问题的研究继续推向深入,从多个角度体现了对法治实现途径的关怀;法教义学的立场越来越明显;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相结合的趋势日益显露。2009年中国即将举办国际法哲学大会,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与发展面临更为重要的历史机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方法 法律解释 法律论证 法律推理 案例研究 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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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的概念及其意义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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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金钊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71-80,共10页
对法律方法概念的研究有重要意义,它是建立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法律方法是方法论中的特殊领域,其特殊性表现在法律原则、规则与程序本身就是维护权利、保障秩序的方法,所以法律方法是"方法"中的方法;法律方法既强调了对法律... 对法律方法概念的研究有重要意义,它是建立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法律方法是方法论中的特殊领域,其特殊性表现在法律原则、规则与程序本身就是维护权利、保障秩序的方法,所以法律方法是"方法"中的方法;法律方法既强调了对法律规则与程序权威性的尊重,又必须是对规则的灵活与智慧地运用。各种法律方法,我们在对其研究的时候是单独的方法,但法律人运用的时候却是综合性的,从这个角度看,法律方法的实质是法律思维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方法 法学方法 法律解释 法律智慧 法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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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 被引量:5
3
作者 张传新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87-92,共6页
当前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的称谓之争反映出的学术失范现象说明,对于致力于息争止讼的法律方法应该遵守普遍的智力标准,保证思维的清晰性、正确性、精确性、一致性、相干性、逻辑性,深度、广度和公正。法律方法是规范、指导法官做出合理... 当前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的称谓之争反映出的学术失范现象说明,对于致力于息争止讼的法律方法应该遵守普遍的智力标准,保证思维的清晰性、正确性、精确性、一致性、相干性、逻辑性,深度、广度和公正。法律方法是规范、指导法官做出合理的法律结论,并对该结论予以评价的规则和标准。其应具有规范性、构建性、评估性等功能。法律方法是一个尝试性的法治悖论解悖方案,是一种立场,这种立场的核心是对法律思维予以明确的规范和约束,它比所谓的经验与智慧更能捍卫法律脆弱的生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方法 普遍智力 规范性 建构性 评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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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辞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衔接——基于民主视角的探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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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飞 王利香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12-121,共10页
法律修辞的民主功用在简易案件中得到了较好发挥,但对于疑难或重大的案件,尚未成熟的法律修辞因承受不起体制内外的种种压力而偏离民主坐标。昂贵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可在关键时刻肩负起民主的重任,但现实中的陪审员却只能在简易案件中&qu... 法律修辞的民主功用在简易案件中得到了较好发挥,但对于疑难或重大的案件,尚未成熟的法律修辞因承受不起体制内外的种种压力而偏离民主坐标。昂贵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可在关键时刻肩负起民主的重任,但现实中的陪审员却只能在简易案件中"卖苦力",以至于成了司法民主的装饰品。应当尽快促成修辞民主与陪审民主的功能衔接,让二者分别在简易案件与疑难或重大的案件中发挥优势。在修辞中陪审,让语言贴近客观;在陪审中修辞,使制度回归民主。如此,司法民主在法律修辞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互补中突出重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修辞 简易案件 人民陪审员制度 疑难案件 司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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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辞与逻辑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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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传新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84-90,共7页
论者通常把修辞与逻辑对立起来,很少论及二者如何统一于论证过程,而在法律领域尤其需要这种统一。法律的学科特点在于其推理前提的开放性和结论的封闭性,因而在法律推理过程中,需要通过修辞将开放的前提集合论证为可接受的封闭性前提集... 论者通常把修辞与逻辑对立起来,很少论及二者如何统一于论证过程,而在法律领域尤其需要这种统一。法律的学科特点在于其推理前提的开放性和结论的封闭性,因而在法律推理过程中,需要通过修辞将开放的前提集合论证为可接受的封闭性前提集合,也需要通过逻辑根据封闭的前提得出必然的结论。文章通过对法律推理过程及其特点的分析,论证了法律修辞与逻辑的统一性,即逻辑是修辞,是最具说服力的一种修辞;修辞也是逻辑,是在无法直接进行演绎推理时所备选的逻辑。其目的都在于提高法律推理结论的可接受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推理 法律修辞 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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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正确性”何在?--当代中国法律解释学的境遇之一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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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金钊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67-77,共11页
当代西方的法律解释学者放弃了对法律解释正确性的追求,认为所有的解释都是基于不同的理解。这对法治来说无疑是毁灭性的立论。不管法律解释有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正确理解,对一个维护法治的法律人来说,起码在姿态上应该追求正确的解释。... 当代西方的法律解释学者放弃了对法律解释正确性的追求,认为所有的解释都是基于不同的理解。这对法治来说无疑是毁灭性的立论。不管法律解释有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正确理解,对一个维护法治的法律人来说,起码在姿态上应该追求正确的解释。虽然正确解释的立论已经被哲学的实质主义所解构,但是从逻辑上说,一般性的法律可以作为解释是否正确的标准。解释结果的合法性、客观性以及有效性,是法律解释者应当坚持的原则,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学 法治 形式主义法学 实质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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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克制抑或能动 被引量:16
7
作者 陈金钊 《北方法学》 2010年第1期5-15,共11页
近来,实务界一直在高调倡导能动司法或司法能动,从而勾起了理论界对司法能动主义探讨的热情。像往常一样,实务界提出的问题,基本是在感觉的基础上理解能动意义的,没有经过认真的论证。从哲学的意义上看,司法能动是法律解释的本质,然而... 近来,实务界一直在高调倡导能动司法或司法能动,从而勾起了理论界对司法能动主义探讨的热情。像往常一样,实务界提出的问题,基本是在感觉的基础上理解能动意义的,没有经过认真的论证。从哲学的意义上看,司法能动是法律解释的本质,然而法治要求法律人应该是理性、克制地能动司法,否则能动就变成了毁坏法治的口号。在司法过程中即使少不了能动也不能忘记根据法律进行思维,不顾法律意义的安全性而任意能动不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克制 司法能动 法律解释 法治 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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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可辩驳思维 被引量:2
8
作者 邱成梁 《西部法学评论》 2014年第3期125-132,共8页
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是不同于演绎性思维、归纳性思维与类比性思维的新型思维方式,是具有规则性、主体间性的对话、交流、辩论与反驳的思维过程。可辩驳性是法律知识逻辑结构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可辩驳知识结构依赖于可辩驳思维来实现应... 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是不同于演绎性思维、归纳性思维与类比性思维的新型思维方式,是具有规则性、主体间性的对话、交流、辩论与反驳的思维过程。可辩驳性是法律知识逻辑结构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可辩驳知识结构依赖于可辩驳思维来实现应有的价值。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可辩驳思维的价值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次上。可辩驳思维的理论价值,微观上有助于法律方法的系统优化,宏观上有助于法治思维的贯通。在审判实践领域,运用可辩驳思维有助于法官充分应对疑难案件,从而作出更加合法的、合理的判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辩驳思维 法律方法 法治思维 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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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与法治 被引量:1
9
作者 邱成梁 《研究生法学》 2014年第1期1-22,共22页
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源于语用学转向及语用思维,是不同于演绎性思维、归纳性思维与类比性思维的新型思维方式,是具有规则性、主体间性的对话、交流、辩论与反驳的思维过程。可辩驳性是法律知识逻辑结构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可辩驳知识结构... 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源于语用学转向及语用思维,是不同于演绎性思维、归纳性思维与类比性思维的新型思维方式,是具有规则性、主体间性的对话、交流、辩论与反驳的思维过程。可辩驳性是法律知识逻辑结构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可辩驳知识结构依赖于可辩驳思维来实现应有的价值。可辩驳思维与可辩驳性具有重要的宏观法治价值:一是推动权力修辞向法律话语的转变;二是提升了法律方法的内在品格,从而导向法治的方法论时代;三是优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而整体塑造法治系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辩驳思维 法治意识 法治技术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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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的界分及其实践技艺 被引量:14
10
作者 陈金钊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8-11,共4页
现在,摆在法律人面前的法律方法层出不穷且花样翻新。从法律发现到法律解释、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从漏洞填补到价值衡量,不一而足。但如此众多的法律方法不仅使法官等实务法律人难以识别,甚至有些法学研究者也理不出头绪。人们发... 现在,摆在法律人面前的法律方法层出不穷且花样翻新。从法律发现到法律解释、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从漏洞填补到价值衡量,不一而足。但如此众多的法律方法不仅使法官等实务法律人难以识别,甚至有些法学研究者也理不出头绪。人们发现,用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漏洞补充、价值衡量等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作为逻辑起点都可以串起一个法律方法论系列,每一种基本方法之中都包含有更多具体的子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方法论 技艺 实践 界分 法律解释 法律发现 法律论证 法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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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制度的困境及出路——以法院行政化管理体制为背景 被引量:4
11
作者 曹晟旻 《天府新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69-74,共6页
当庭宣判制度对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举足轻重,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在要求。目前,行政化管理体制下的庭审功能相对弱化,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的潜在压力使得法官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更加心有余悸。在这种情况下,定期宣判... 当庭宣判制度对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举足轻重,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在要求。目前,行政化管理体制下的庭审功能相对弱化,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的潜在压力使得法官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更加心有余悸。在这种情况下,定期宣判成为摆脱困境的必然选择,而当庭宣判制度的适用则步履维艰,这将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加剧,严重妨碍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的监督。事实上,出现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但归根结底,其反映出的是行政化管理体制下司法改革的急躁冒进和制度设计的不合时宜。因此,只有真正还原当庭宣判的本来面目,重新审视其实践价值,才能有力推动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稳步前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当庭宣判 定期宣判 审判方式改革 错案追究制度 司法独立 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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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利益冲突制度现状的多维探究与渐进改革策略 被引量:2
12
作者 刘洋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511-516,523,共7页
利益冲突制度的建立是推进我国反腐进程的必然选择。对我国利益冲突制度现状的分析应基于学理和事实的双重基础。前者为利益冲突制度的建立奠定合理性前提,而后者则是未来不可忽略的问题背景与现实起点。规范体系缺乏系统性、执行乏力... 利益冲突制度的建立是推进我国反腐进程的必然选择。对我国利益冲突制度现状的分析应基于学理和事实的双重基础。前者为利益冲突制度的建立奠定合理性前提,而后者则是未来不可忽略的问题背景与现实起点。规范体系缺乏系统性、执行乏力和机构的职能整合困难是当前利益冲突制度发展的突出困境,而这些困境的产生又与包括制度自身特点、性善论的历史惯性、中国式人际网络和对利益冲突制度的认识等因素具有内在关联。从学理与现状、国际经验与具体国情等多方面考虑,实施渐进改革是利益冲突制度在中国推进的策略性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冲突制度 伦理法规 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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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中的逻辑规则运用 被引量:1
13
作者 陈金钊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4-8,共5页
法律不是逻辑,但法律的运用离不开逻辑。逻辑推论的前提是法律规范、法学原理。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细节问题,司法审判中的思维不能转移论题,或错误运用法律。判决理由与逻辑规则的运用是有区别的。在判决理由构建的过程中,法官思维不仅是... 法律不是逻辑,但法律的运用离不开逻辑。逻辑推论的前提是法律规范、法学原理。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细节问题,司法审判中的思维不能转移论题,或错误运用法律。判决理由与逻辑规则的运用是有区别的。在判决理由构建的过程中,法官思维不仅是根据法律的思维,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与案件相对应的法律进行思维。这样才能得出合法性、合理性的判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思维 法律逻辑 法律推理 法律方法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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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律作为修辞——关于话语、方法与制度的多重反思
14
作者 邱成梁 《南开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71-83,共13页
法治意识是法治国家的内在灵魂,当前'把法律作为修辞'是法治意识的焦点。'把法律作为修辞'强调的是相对于其他话语,法律话语对思维方式建构的约束意义与价值。'把法律作为修辞'的建构,前提上强调从权力修辞向... 法治意识是法治国家的内在灵魂,当前'把法律作为修辞'是法治意识的焦点。'把法律作为修辞'强调的是相对于其他话语,法律话语对思维方式建构的约束意义与价值。'把法律作为修辞'的建构,前提上强调从权力修辞向法律话语的转变,在具体内容上需要法律话语系统的优化建构、法律话语权的内外塑造。'把法律作为修辞'的方法进路,实质是通过运用法律方法将法律话语细致化;'把法律作为修辞'的制度进路,通过系统化的制度机制将法律话语实践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话语 权力修辞 话语权 法律方法 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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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与微观法治的实现方法
15
作者 陈金钊 《法律方法》 CSSCI 2009年第2期1-10,共10页
在英美法律界部分人中,一直存在着法理学无用的观点,目前这种观点在我国法学界与法律界也有蔓延的趋势。这是对主流意识形态所倡导的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实践的观念的反动。也许我们该对法学界理论联系实际观点进行一下反思了。确实... 在英美法律界部分人中,一直存在着法理学无用的观点,目前这种观点在我国法学界与法律界也有蔓延的趋势。这是对主流意识形态所倡导的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实践的观念的反动。也许我们该对法学界理论联系实际观点进行一下反思了。确实,理论的作用没有理论家们说得那么大,但也绝不是没有任何作用。维护法治的理论与知识是法治实现的思维前见,指导着法律人追求正当的判决;而消解法治的理论则可能成为毁坏法治的挡箭牌。理论进入司法的路径是理解与消化,而不是盲目地拒绝理论。坚守法律解释的教义学属性是通向微观法治的路径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实现 法学理论 法律解释 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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