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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入户盗窃之再解读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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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汉涛
戴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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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山东德州市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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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年第2期105-10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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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昆明理工大学引进人才项目"司法理性中的民愤"(KKSY20122401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刑法从宽制度研究"(12XJC8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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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将入户盗窃独立入罪的根据有三:一是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财产权,而且还侵害了住宅安宁权;二是入户盗窃易于转化为抢劫或滋生其他更严重的犯罪;三是入户盗窃征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基于这种深层根据,要成立入户盗窃,行为人所进入的"户"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行为人对进入的是"户"在主观上必须有认识,进入他人依据必须具有非法性,所盗窃的财物的价值应为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另外,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标准,不论是大件物品还是小件物品,都应以是否运出户外为标准。入户盗窃要转化为抢劫罪,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必须达到压制对方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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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入户盗窃
入罪根据
行为构成
既遂标准
转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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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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