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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辞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衔接——基于民主视角的探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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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飞 王利香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12-121,共10页
法律修辞的民主功用在简易案件中得到了较好发挥,但对于疑难或重大的案件,尚未成熟的法律修辞因承受不起体制内外的种种压力而偏离民主坐标。昂贵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可在关键时刻肩负起民主的重任,但现实中的陪审员却只能在简易案件中&qu... 法律修辞的民主功用在简易案件中得到了较好发挥,但对于疑难或重大的案件,尚未成熟的法律修辞因承受不起体制内外的种种压力而偏离民主坐标。昂贵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可在关键时刻肩负起民主的重任,但现实中的陪审员却只能在简易案件中"卖苦力",以至于成了司法民主的装饰品。应当尽快促成修辞民主与陪审民主的功能衔接,让二者分别在简易案件与疑难或重大的案件中发挥优势。在修辞中陪审,让语言贴近客观;在陪审中修辞,使制度回归民主。如此,司法民主在法律修辞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互补中突出重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修辞 简易案件 人民陪审员制度 疑难案件 司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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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可辩驳思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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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成梁 《西部法学评论》 2014年第3期125-132,共8页
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是不同于演绎性思维、归纳性思维与类比性思维的新型思维方式,是具有规则性、主体间性的对话、交流、辩论与反驳的思维过程。可辩驳性是法律知识逻辑结构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可辩驳知识结构依赖于可辩驳思维来实现应... 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是不同于演绎性思维、归纳性思维与类比性思维的新型思维方式,是具有规则性、主体间性的对话、交流、辩论与反驳的思维过程。可辩驳性是法律知识逻辑结构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可辩驳知识结构依赖于可辩驳思维来实现应有的价值。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可辩驳思维的价值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次上。可辩驳思维的理论价值,微观上有助于法律方法的系统优化,宏观上有助于法治思维的贯通。在审判实践领域,运用可辩驳思维有助于法官充分应对疑难案件,从而作出更加合法的、合理的判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辩驳思维 法律方法 法治思维 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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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与法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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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成梁 《研究生法学》 2014年第1期1-22,共22页
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源于语用学转向及语用思维,是不同于演绎性思维、归纳性思维与类比性思维的新型思维方式,是具有规则性、主体间性的对话、交流、辩论与反驳的思维过程。可辩驳性是法律知识逻辑结构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可辩驳知识结构... 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源于语用学转向及语用思维,是不同于演绎性思维、归纳性思维与类比性思维的新型思维方式,是具有规则性、主体间性的对话、交流、辩论与反驳的思维过程。可辩驳性是法律知识逻辑结构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可辩驳知识结构依赖于可辩驳思维来实现应有的价值。可辩驳思维与可辩驳性具有重要的宏观法治价值:一是推动权力修辞向法律话语的转变;二是提升了法律方法的内在品格,从而导向法治的方法论时代;三是优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而整体塑造法治系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辩驳思维 法治意识 法治技术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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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律作为修辞——关于话语、方法与制度的多重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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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成梁 《南开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71-83,共13页
法治意识是法治国家的内在灵魂,当前'把法律作为修辞'是法治意识的焦点。'把法律作为修辞'强调的是相对于其他话语,法律话语对思维方式建构的约束意义与价值。'把法律作为修辞'的建构,前提上强调从权力修辞向... 法治意识是法治国家的内在灵魂,当前'把法律作为修辞'是法治意识的焦点。'把法律作为修辞'强调的是相对于其他话语,法律话语对思维方式建构的约束意义与价值。'把法律作为修辞'的建构,前提上强调从权力修辞向法律话语的转变,在具体内容上需要法律话语系统的优化建构、法律话语权的内外塑造。'把法律作为修辞'的方法进路,实质是通过运用法律方法将法律话语细致化;'把法律作为修辞'的制度进路,通过系统化的制度机制将法律话语实践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话语 权力修辞 话语权 法律方法 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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