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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办理公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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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劳动局调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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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劳动》
1983年第13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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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省自1982年1月以来,先后对从农村新招收的3,000名劳动合同制工人,(其中:青岛海洋渔轮船员350名,煤矿井下采掘工2,200名,金矿井下采掘工450名)经司法部门办理了劳动合同公证手续。这是以法律手段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监督各方履行合同的一项有效措施,有利于劳动合同制的推行。我们办理合同公证大体分为四步: 第一步,由签订合同的三方(甲方为用工企业,乙方为出工社队,丙方为劳动者本人)各自写出书面申请,执行合同的态度等。各方的法人代表要提供介绍信,作为同意履行法律程序的依据。第二步,根据公证申请,对合同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合同三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关系是否明确合理,违约的责任是否清楚,有没有行为能力等。审查的重点是乙方代表和丙方。通过对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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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合同制
司法部门
合同制工人
执行合同
采掘工
井下采掘
合同内容
书面申请
法律程序
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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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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