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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送达地址的法律拟制思考--以当事人受送达义务的“射程”设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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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金良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120-132,共13页
“送达难”已经成为制约民事诉讼的主要问题,设立法定送达地址制度是解决送达难的有效手段,但这一制度的前提在于必须明确受送达人接受送达具有义务属性。司法实践中的探索逐渐为当事人设定了接受送达义务,但仍没有形成完整的受送达义... “送达难”已经成为制约民事诉讼的主要问题,设立法定送达地址制度是解决送达难的有效手段,但这一制度的前提在于必须明确受送达人接受送达具有义务属性。司法实践中的探索逐渐为当事人设定了接受送达义务,但仍没有形成完整的受送达义务体系。对此,应当基于程序法、实体法、主体法的法理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设定当事人受送达义务的“射程”范围,并根据不同范围的义务强度设定法定送达地址,对受送达义务程度强的送达地址可以直接适用,对受送达义务程度相对较弱的送达地址则引入公权力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送达 受送达义务 法定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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