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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的传播效能优化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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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惠越 刘雪丽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74-84,共11页
依托司法建议推进社会治理的改革在各地法院逐步深入,但实践中遭遇流程简单、内容单薄、反馈率和采用率不高等困境。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本质上是将诉源情报、纠纷预防方法等信息资源作为传播客体,推动其在治理共同体之间有机流转。从信... 依托司法建议推进社会治理的改革在各地法院逐步深入,但实践中遭遇流程简单、内容单薄、反馈率和采用率不高等困境。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本质上是将诉源情报、纠纷预防方法等信息资源作为传播客体,推动其在治理共同体之间有机流转。从信息生态理论视角分析,当前困境的根源在于生产段信息丰度不足,专门的信息传递者和信息传播渠道缺失,以及信息生产者与信息消费者价值取向不对位等。为此,应对司法建议、白皮书、联席会议三种治理信息生态链进行整合,以司法建议为主,以审判白皮书、联席会议为配套,设计协同化的应用场景,重构体系化制作流程,完善制度化传播渠道,从而提升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的实践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综合治理 司法建议 白皮书 联席会议 信息生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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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追诉程序中的案件移送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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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梁久军 刘海霞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91-102,共12页
作为一种由公检法共同参与的集体行动,拒执罪的追诉过程也面临着个体获益不对称、组织边界心理、非科层制关系、选择性激励缺位等集体行动困境,尤其在案件移送环节中,公安机关和法院衔接机制不畅,直接阻碍了拒执罪的追诉进程。需要从建... 作为一种由公检法共同参与的集体行动,拒执罪的追诉过程也面临着个体获益不对称、组织边界心理、非科层制关系、选择性激励缺位等集体行动困境,尤其在案件移送环节中,公安机关和法院衔接机制不畅,直接阻碍了拒执罪的追诉进程。需要从建立政法委统一领导下的协同打击机制、规范案件移送处理程序、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发挥司法警察执行职能、完善移送监督机制、强化考核激励等方面完善案件移送机制,畅通公诉救济渠道。在立法层面,应拓宽拒执罪案件受理途径,允许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公诉与自诉并行的诉讼模式,提高公法两机关独立履责的自觉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执罪 案件移送 集体行动 监察委案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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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类型化进路中类案裁判思维的发现和适用——基于涉以房抵债民间借贷纠纷的样本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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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卉 陈蒙 王伟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42-53,共12页
类案检索结果处理和裁判规则的总结是"类案类判"的外在表现,制约"类案类判"实现的主要因素是裁判过程中的内在因素即裁判思维。在事实类型化进路下,以基础法律规范要件事实作为标准事实类型,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 类案检索结果处理和裁判规则的总结是"类案类判"的外在表现,制约"类案类判"实现的主要因素是裁判过程中的内在因素即裁判思维。在事实类型化进路下,以基础法律规范要件事实作为标准事实类型,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对法律适用具有影响的事实构建其他事实类型,对各事实类型典型案例裁判思路进行分析比对,进而归纳类案裁判思维;将待决案件归入某一事实类型,为待决案件裁判提供思维指引。以涉以房抵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样本解析类案裁判思维的发现和适用。因以房抵债行为多样,理论和实践有较大争议且以房抵债的效力认定对基础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就以房抵债事实类型进行重构,通过裁判思路的比对,归纳出各事实类型下法官的裁判思维模式,即主要为形式主义和现实主义,在裁判理念、思路、论证及方法上秉承不同的进路。事实上,裁判思维的两种模式是对立统一的,在所有事实类型中,法官秉承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平衡的价值取向,在标准事实类型案件中体现的是形式主义为主兼具现实主义的裁判思维,在非标准事实类型中则体现多种考量因素下形成的混合思维。选取待决案件,进行个案验证的过程是对前述步骤和总结出的裁判思维进行实操演示,以为个案提供可操作性指引。扩展类案裁判思维的研究和适用领域,民事法官裁判思维同质化程度将得到逐步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实类型化 类案类判 裁判思维 以房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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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义视角下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规则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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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雪丽 王惠越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79-90,共12页
《民法典》对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的情况作了概况性的规定,但就物的担保人和保证人在内部如何追偿并没有细化的规定。物的担保“绝对优先主义”和“相对优先主义”学说理论支撑不足,更不足以为解决实务问题提供有效思路,而物的担保和保... 《民法典》对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的情况作了概况性的规定,但就物的担保人和保证人在内部如何追偿并没有细化的规定。物的担保“绝对优先主义”和“相对优先主义”学说理论支撑不足,更不足以为解决实务问题提供有效思路,而物的担保和保证平等主义在理论考量和实践检验后得到认同。在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应当首先区分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如果是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债权人应当首先要求债务人以担保物承担担保责任,如仍不能获得清偿,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时,应当坚持物的担保和保证地位平等学说,二者平等清偿并拥有相互追偿的权利。在内部份额的承担及求偿问题上,同样应当坚持平等主义的理论,根据物上担保人担保限额和保证人保证额所占比例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并作为求偿的依据。在债权人放弃担保或者担保合同无效等情形下,承担责任一方在对方应当分担的份额内免除担保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的担保 保证并存 本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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