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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承兑汇票卖给他人的定性分析
1
作者
马永平
《朝阳法律评论》
2010年第1期271-277,共7页
承兑汇票在到期前是一种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因此,盗窃未到期承兑汇票卖给他人案件中的盗窃行为不具有刑法评价意义。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票据后,冒用他人票据骗取财物的,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关键词
盗窃
承兑汇票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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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盗窃承兑汇票卖给他人的定性分析
1
作者
马永平
机构
山东省
淄博市
临淄区
人民检察院
皇城
检察
室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出处
《朝阳法律评论》
2010年第1期271-277,共7页
文摘
承兑汇票在到期前是一种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因此,盗窃未到期承兑汇票卖给他人案件中的盗窃行为不具有刑法评价意义。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票据后,冒用他人票据骗取财物的,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关键词
盗窃
承兑汇票
罪名
Keywords
theft
the acceptance BE
accusation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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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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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盗窃承兑汇票卖给他人的定性分析
马永平
《朝阳法律评论》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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