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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劳动保险财务管理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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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淑敏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1年第13期37-38,共2页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劳动保险越来越受到公众的普遍关注,社会劳动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同时伴随着受益范围的扩大和人数的增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控制工作的压力和难度也在增加。本...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劳动保险越来越受到公众的普遍关注,社会劳动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同时伴随着受益范围的扩大和人数的增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控制工作的压力和难度也在增加。本文针对当前社会劳动保险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不足,探讨如何加强社会劳动保险的财务管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劳动保险 财务 管理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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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职业病住院医疗费实行单病种定额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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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文君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61-61,共1页
关键词 住院医疗费 职业病 淄博市 工伤职工 工伤医疗费 化工企业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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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复查诊断或者伤病加重是否可以重复认定工伤并重复享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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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文君 《中国医疗保险》 2018年第10期67-68,共2页
目前在个别地区工伤保险行政诉讼中,对于患一期尘肺病人被认定工伤并享受了工伤待遇后,因病情加重被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二期尘肺后再次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工伤保险机构再一次支付其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出现了法院判决由工伤保险机构... 目前在个别地区工伤保险行政诉讼中,对于患一期尘肺病人被认定工伤并享受了工伤待遇后,因病情加重被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二期尘肺后再次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工伤保险机构再一次支付其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出现了法院判决由工伤保险机构再次做出工伤认定并须支付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的问题。此事让人纠结,该问题应如何理解?本案分析可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伤保险 工伤待遇 诊断机构 一次性 职业病 伤病 复查 尘肺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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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点难点及其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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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惠贞 陈淑敏 《中国电子商务》 2010年第12期48-48,共1页
我国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和财政改革正在不断深入,财务工作面临着空前的压力和难度。探索出财务工作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思路,将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本文作者试图就目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核心问题进行剖析,... 我国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和财政改革正在不断深入,财务工作面临着空前的压力和难度。探索出财务工作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思路,将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本文作者试图就目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核心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了对策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 重点难点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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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由第三人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保险基金能否再次支付
5
作者 李桂芝 《中国医疗保险》 2016年第10期63-63,共1页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就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的竞合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化解矛盾、促进公平与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未予明确。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的竞合问题如何处理,不仅成为目前工伤保...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就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的竞合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化解矛盾、促进公平与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未予明确。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的竞合问题如何处理,不仅成为目前工伤保险工作之痛,而且也是影响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此案例可见一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伤保险 残疾辅助器具费 竞合问题 保险经办机构 三人 民事赔偿 社会公平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申请 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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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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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远清 《中外企业家》 2013年第5Z期255-256,共2页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但在具体工伤认定案件中,《条例》对"工作场所"的含义没有做出具体的解释,因而产生很大争议。事实上,该问题的解决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即应该以劳动...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但在具体工伤认定案件中,《条例》对"工作场所"的含义没有做出具体的解释,因而产生很大争议。事实上,该问题的解决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即应该以劳动者利益优先保护原则作为出发点,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工伤是"因工而伤",凡是与劳动者的工作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处所都可界定为"工作场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伤 工作场所 劳动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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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先行支付,让谁欢喜让谁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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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秀豪 李桂芝 +1 位作者 石树才 尚芳 《中国社会保障》 2015年第10期36-39,共4页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是提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为了让“亮点”更好地落地,同一天,《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是提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为了让“亮点”更好地落地,同一天,《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一并执行。但在实践中,这一亮点却成为执行的难点。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暂行办法》则进一步明确“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这样的规定突破了缴费义务与享受待遇对等的原则,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强化雇主责任,化解个体风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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