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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技术影响下电子数据取证的探索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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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丽 《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第14期31-33,共3页
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首个《电子数据收集提取与审核认定暂行规定》,提出了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取证、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电子数据的检查分析、审核判定等应遵循的地方标准。这是自《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 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首个《电子数据收集提取与审核认定暂行规定》,提出了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取证、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电子数据的检查分析、审核判定等应遵循的地方标准。这是自《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1]248号)发布之后,全国市场监管系统范围内少见的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管理规则,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探索电子数据证据的规范管理提供了借鉴,同时也提示各地在开展“在线取证”研究过程须注意的一些重要问题。比如,市场监管部门获取电子数据证据的核心需求是什么?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定职权边界在哪里?实施电子数据取证是否都需要专业级的操作人员?作者从滨州的探索实践出发,就当前电子数据取证面临的问题做了进一步思考。本刊后续将对“在线取证”进行研讨,欢迎广大读者参与探讨,请将您的意见和建议发至邮箱2183111@qq.com。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数据证据 法定职权 国家工商总局 电子数据取证 市场监管部门 存储介质 专业级 探索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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