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投资理财型网络传销罪与非罪的实质审查
- 1
-
-
作者
王彦青
路任翰
张惠
-
机构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
出处
《人民检察》
2024年第S01期143-145,共3页
-
文摘
网络传销是传统传销使用互联网、手机App等载体发展的新形式。近年来,各种网络传销形式层出不穷,主要包括投资理财型传销、购物平台型传销、公益慈善型传销、劳务广告型传销等。其中,投资理财型网络传销是网络传销的主要形式之一,往往打着金融互助、虚拟货币投资、微商等幌子包装炒作,实质上并无任何营业项目作为盈利基础,主要靠收取入门费、拉人头等方式骗取网民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大。投资理财型网络传销犯罪形式日趋复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案件定性、犯罪主体范围、入门费判断、下线人数确定以及电子数据审查等问题亟待研究。
-
关键词
公益慈善
案件定性
网络传销
入门费
实质审查
虚拟货币
社会危害性
犯罪主体
-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
-
题名惩治网络水军违法犯罪行为之策
- 2
-
-
作者
纪兵
张惠
牟融
-
机构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
出处
《人民检察》
2024年第S01期190-190,共1页
-
文摘
网络水军是指出于经济利益或特定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操控网络舆论和信息的群体。对于网络水军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亟待研究。一、网络水军的司法认定困境(一)犯罪主体认定困难。网络水军作为一个组织严密的群体,其内部结构复杂,通常包括雇主、主要组织者、领导者以及积极活跃分子等多个层级,位于最底层的水军数量众多,分散在各地,难以追踪和确认身份。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刑法对侮辱罪和诽谤罪的主体并未作出特殊限定,因此,参与相关行为且符合情节严重标准的水军成员理论上都可能构成犯罪。然而,鉴于水军成员分散于各地,对其进行调查和起诉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若仅将网络水军的组织者、领导者认定为犯罪主体,不仅与刑法第246条的精神相悖,还可能导致大量网络水军脱离有效监管。
-
关键词
违法犯罪行为
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
侮辱罪
特定目的
诽谤罪
网络水军
司法认定
-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