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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1
作者
隋玉利
汪建成
+4 位作者
黄伟明
徐志涛
于徐东
倪爱静
王乐成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6期29-34,共6页
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交通肇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事故发生后找人顶罪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种行为不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实践中,对顶罪人及作假证的人往往以犯罪论处,但对找人顶罪的肇事者唆...
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交通肇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事故发生后找人顶罪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种行为不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实践中,对顶罪人及作假证的人往往以犯罪论处,但对找人顶罪的肇事者唆使他人顶罪的行为本身则极少作出司法评价。那么,究竟应如何评价犯罪后找人顶罪行为的法律性质?为此,本刊与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案例研讨会,组织专家学者进行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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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行为
司法评价
法律性质
人民检察院
社会影响
诉讼活动
司法机关
原文传递
题名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1
作者
隋玉利
汪建成
黄伟明
徐志涛
于徐东
倪爱静
王乐成
机构
山东省
蓬莱市
人民
检察院
北京大学法学院
烟台
大学法学院
山东省
烟台市
人民
检察院公诉一处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6期29-34,共6页
文摘
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交通肇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事故发生后找人顶罪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种行为不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实践中,对顶罪人及作假证的人往往以犯罪论处,但对找人顶罪的肇事者唆使他人顶罪的行为本身则极少作出司法评价。那么,究竟应如何评价犯罪后找人顶罪行为的法律性质?为此,本刊与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案例研讨会,组织专家学者进行了研讨。
关键词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行为
司法评价
法律性质
人民检察院
社会影响
诉讼活动
司法机关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隋玉利
汪建成
黄伟明
徐志涛
于徐东
倪爱静
王乐成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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