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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卡”犯罪案件中洗钱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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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志伟 王艳艳 《中国检察官》 2023年第22期80-80,共1页
[案情]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于2022年1月20日至23日,为非法牟利,明知刘某某(已判决)等人使用信用卡实施“跑分”犯罪活动,仍多次为其介绍8人通过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等方式,帮助其转移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48498.2元。1月23日,刘某某在使... [案情]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于2022年1月20日至23日,为非法牟利,明知刘某某(已判决)等人使用信用卡实施“跑分”犯罪活动,仍多次为其介绍8人通过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等方式,帮助其转移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48498.2元。1月23日,刘某某在使用曲某某介绍的银行卡实施“跑分”过程中被封控的5万元人民币无法转出,根据上家指示,该款项作为刘某某的提成。刘某某与曲某某共谋,用该款项购买80克黄金,后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以28500元的价格对黄金予以收购,并将该黄金出售,得款人民币29700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牟利 洗钱罪 犯罪嫌疑人 犯罪所得 银行卡 支付宝 信用卡 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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