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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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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亮
张兆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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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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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3年第24期76-7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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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基本案情王某系某移动通讯器材销售公司总经理。2021年10月,因公司资金紧张,王某遂产生从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资金的想法。王某从社会上招募部分人员,以办理手机分期付款业务的名义,要求参与人以其本人名义购买手机,并承诺由公司承担贷款。参与人与公司签订合同,办理分期付款购买手机业务,但实际上并未购买手机,王某向参与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好处费”。王某以参与人购买手机的材料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办理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查,将80万元款项打至公司账户,公司分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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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行为定性
通讯器材
公司账户
分期还款
分期付款
基本案情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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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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