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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性侵未成年人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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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振华
张烽
吴慧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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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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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14期62-6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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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性侵未成年人作为一种特殊的性侵犯罪,因未成年被害人的生理、心理发育等特殊情况,在认定犯罪主观方面要区别于普通性侵犯罪。心理特征易影响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而生理特征则影响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为幼女的主观明知。“可能明知”与“明知可能”作为对未成年性侵犯罪的明示或推定要件,其正确理解与把握将直接影响案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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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性侵未成年人
主观判断
实行犯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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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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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突击入股型”受贿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争议与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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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振华
徐贞庆
张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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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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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6期29-3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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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突击入股型”受贿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以收受股权时的差价认定和以实际获利金额认定两种不同的观点,产生分歧的核心在于对此类犯罪的行为对象和实行行为认定不同。从受贿罪的本质、股权的特征以及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看,“突击入股型”受贿犯罪的对象应当是股权及其附随利益。“突击入股型”受贿并非单次行为,而是一种连续的行为,收受股权和变现行为均是该罪的实行行为。在认定该类犯罪数额时,在行为人已经变现获利的情况下应当以实际获利金额作为犯罪数额;在行为人尚未变现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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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突击入股
权钱交易
犯罪数额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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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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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利用承运业务调包货物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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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超
张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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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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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4期30-3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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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对疑难案件准确定性,首先要正确理解相关个罪的犯罪构成,其次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归纳,最后要正确运用司法裁判三段论。利用承运业务实施调包行为的定性之所以分歧较大,除了对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理解有误,论证过程脱离犯罪构成外,对收货人在承运合同中的地位认识不足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当收货人与托运人是同一人时,调包者构成侵占罪;当收货人与托运人不是同一人,且收货人未参与订立货运合同时,调包者构成诈骗罪;当收货人与托运人不是同一人,但收货人参与订立货运合同时,调包者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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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犯罪构成
调包货物
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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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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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刑法规制之辩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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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健
张飞飞
张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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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传媒与法学院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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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检察》
2023年第17期58-6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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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无论是附属他权的刑法保护阶段还是通过数据安全的刑法保护阶段抑或专门的刑法保护阶段,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制均以公民个人信息的“转移”为规制中心。该种规制方式是一种“外围式立法”,对公民个人信息法益保护存在不周延之处。对此,建议以“使用”为中心规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罪刑条款设置时将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列为刑法第253条之一的第1款,并加重法定刑,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将“直接危害结果”设置为入罪标准之一,以进一步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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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转移使用
法秩序
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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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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