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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中法院指正机制的检视与修正--以狭义行政瑕疵指正为研究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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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杰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69-79,共11页
在行政审判中,对狭义的瑕疵行政行为,法院较多采用在判决文书中以"本院予以指正"或者"指出"的形式处理,但并不因此而否定整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并不撤销该行政行为或确认违法。法院对狭义行政行为瑕疵指正可类型... 在行政审判中,对狭义的瑕疵行政行为,法院较多采用在判决文书中以"本院予以指正"或者"指出"的形式处理,但并不因此而否定整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并不撤销该行政行为或确认违法。法院对狭义行政行为瑕疵指正可类型化为对事实瑕疵、程序瑕疵及法律适用瑕疵的指正,分布在法官发挥自由裁量的场域,故存在模糊性与弹性。且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对行政瑕疵的意见易引申到整个行政行为,法院仅以指正方式予以回应,会引发原告对司法不信任。在法院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对狭义行政行为瑕疵予以指正的机制,须以行政行为合法为前提,与程序工具主义没有必然联系,系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外的瑕疵问题的积极回应,体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纠偏与矫正。但实践适用中,应确定法院可指正行政瑕疵的认定标准,厘清其与可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之确认判决的边界,且可引入更正、补正制度与指正机制相衔接,并应对司法实践中应被确认为违法却仅予指正的情形进行修正,避免矫枉过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正 行政行为瑕疵 类型化 认定标准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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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判权力运行角度谈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定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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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课题组 李胜良 +1 位作者 刘英 张杰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181-192,共12页
作为司改重要内容之一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目前仍处于探索进程中,但有效探索首先应建立在功能定位明晰的基础之上。在司法实践中,专业法官会议除作为法官办案辅助咨询机制、合议庭与审委会衔接机制以及发挥审判指导功能之外,同时也是体... 作为司改重要内容之一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目前仍处于探索进程中,但有效探索首先应建立在功能定位明晰的基础之上。在司法实践中,专业法官会议除作为法官办案辅助咨询机制、合议庭与审委会衔接机制以及发挥审判指导功能之外,同时也是体现审判权独立性及专业性特点,处于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审判监管权张力边界的一点。其既是还权于合议庭、办案法官,尊重审判权独立性与专业性的会议组织,同时也是实现对审判权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从案件信息不对称到信息相对平衡,将院、庭长的行政权力转化为辩论性权利,扩大内部监管范围实现多重监管,对院、庭长的特别赋权等四种方式,实现了有序而削弱行政化的监管。但为避免监管逾越限度,重新落入“行政化”的窠臼,应以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对院、庭长的特别赋权为切入点,进一步细化疑难、复杂及社会影响重大案件的标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在审判权监管定位下作为审委会前置过滤机制的功能,使有效有限监管有的放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业法官会议 功能定位 审判权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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