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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下司法情感与法律适用的碰撞——非遗传承人获刑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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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吉波涛 《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6期52-56,共5页
非遗传承人因传承技艺入罪获刑令人深思。法律适用者应在天理、国法、人情中综合考量。法制定即为国民意志的融合,也是国民情感映射的集合,法律适用实质是融合后的国民情感回到国民中去。司法应尊重社情民意,追求司法情感最大公约数与... 非遗传承人因传承技艺入罪获刑令人深思。法律适用者应在天理、国法、人情中综合考量。法制定即为国民意志的融合,也是国民情感映射的集合,法律适用实质是融合后的国民情感回到国民中去。司法应尊重社情民意,追求司法情感最大公约数与法本身公正的同时实现。非遗保护与许可管理本质与目的一致,传承非遗技艺出于公心且有公益性,是否可予证书以许可效力或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进行出罪?司法的社会治理职能贯穿于审判职能履行始末,借助道德诚信进入和应用于裁判而实现。道德诚信要求个人不应因政府行为缺陷、瑕疵而承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情感 许可效力 刑法“但书” 道德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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