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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之我见
1
作者
王秀庆
《城建监察》
2004年第11期20-20,共1页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关键词
占用
行政主管部门
收费标准
自治区
物价
直辖市
财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人民政府
应当
原文传递
题名
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之我见
1
作者
王秀庆
机构
山东莱阳市城建监察大队
出处
《城建监察》
2004年第11期20-20,共1页
文摘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关键词
占用
行政主管部门
收费标准
自治区
物价
直辖市
财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人民政府
应当
分类号
TU984.191 [建筑科学—城市规划与设计]
D92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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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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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之我见
王秀庆
《城建监察》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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