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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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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秀庆 《城建监察》 2004年第11期20-20,共1页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关键词 占用 行政主管部门 收费标准 自治区 物价 直辖市 财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人民政府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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