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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民事收益权问题研究--以煤炭资源有偿取得为例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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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继军 赵大为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40-50,115,共11页
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虽然实行有偿取得制度,但并没有实现国家所有者的收益权。表现在国家仅收取了矿产资源相关税费,而对矿产资源本身以零对价方式出让,造成了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和政府公共事业支出资金短缺的问题。究其原因... 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虽然实行有偿取得制度,但并没有实现国家所有者的收益权。表现在国家仅收取了矿产资源相关税费,而对矿产资源本身以零对价方式出让,造成了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和政府公共事业支出资金短缺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国家只注重国家的矿产资源管理者身份,忽视了矿产资源所有者身份;只注重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忽视了民事收益职能;只注重矿产资源收入二次分配,忽视了矿产资源收入一次分配。因此,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收益权,必须促成矿产资源由资源管理向资产管理的转变,改革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在矿产资源出让一级市场实现国家收益权,建立矿产资源流转二级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产资源 国家收益权 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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