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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防工程建设拉起“红线”——《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9月113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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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霍保林 《中国人民防空》 2011年第12期43-43,共1页
“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如果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项目,建... “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如果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对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人防主管部门发给的批准文件和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凭证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防工程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 管理条例 太原市 防空地下室 主管部门 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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