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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贷款应注重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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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栓柱 郭建明 +1 位作者 杜月仙 石晓红 《中国农村金融》 1995年第8期42-43,共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和其它公司、企业等同看待,索要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商业银行当作国家机关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和其它公司、企业等同看待,索要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商业银行当作国家机关对待,多用行政手段安排贷款的发放与回收,因而有的信贷人员对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理解、贯彻、执行得不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不管时效不时效,只要他贷了我的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时效 逾期贷款 商业银行法 民法通则 支付诉讼 天经地义的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贷款催收 人民法 信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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