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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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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喆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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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崇实大学法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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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49-58,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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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引言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民法》第356条)。其中,因为抵押权人在被担保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他人不动产的价值,所以被担保债权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关于这个问题,韩国《民法》第360条规定,抵押权担保本金、利息、违约金、因不履行债务产生的损害赔偿以及抵押权的实行费用。但对于迟延赔偿,实现抵押权只限于本金的履行期届满后一年。这个规定简单明了,在条文解释上没有太大问题,不过此规定也包括了利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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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抵押权人
履行债务
不动产登记
损害赔偿
条文解释
优先受偿
效力范围
抵押人
孳息
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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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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