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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定位--兼论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人工智能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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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精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4-75,共12页
数字法学概念是现代法学对数字社会法律问题变化的理论回应。然而,数字法学从雏形出现到体系相对成熟,往往因为研究范畴和研究范式的不确定性而饱受争议,一度被认为是数字时代法学研究的另一种称谓。事实上,数字法学作为现代法学的全新... 数字法学概念是现代法学对数字社会法律问题变化的理论回应。然而,数字法学从雏形出现到体系相对成熟,往往因为研究范畴和研究范式的不确定性而饱受争议,一度被认为是数字时代法学研究的另一种称谓。事实上,数字法学作为现代法学的全新研究模式,研究目的包括法律概念的补全、法律解释的调整以及技术风险的应对,故而其研究范畴和研究范式也会受数字技术创新变化的影响而表现出开放性和动态性的基本特征。每一次技术创新都会产生不同类型的技术风险,但是,这些风险并不都是数字法学所关注的法律问题。以遵循法学作为独立学科所必要的研究路径为基础,包括人工智能技术在内的研究模式应当更加关注技术创新对法律关系的实质性影响,进而形成更符合技术治理需求的新型研究范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法学 研究范畴 研究范式 人工智能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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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技术治理体系的中小企业特别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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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精武 文彬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25-134,共10页
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不仅需要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训练数据资源供给等层面完善配套保障机制,还需要关注不同科技创新主体的差异化制度需求。中小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与大型企业相比,在义务履行能力、科技创新资源获取等方面... 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不仅需要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训练数据资源供给等层面完善配套保障机制,还需要关注不同科技创新主体的差异化制度需求。中小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与大型企业相比,在义务履行能力、科技创新资源获取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迫切需要面向自身业务规模、技术能力等因素的科技创新促进机制。《民法典》第206条明确提及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种平等发展权的基本内涵包括平等保护权、公平竞争权和创新发展权三个层面,是建构中小企业特别治理机制的正当性基础。同时,为了避免特别治理机制对市场竞争的不当干预,需要对适用主体、适用条件、适用期限作出相应限制。结合实践中中小企业存在的业务合规能力有限、科技创新资源获取成本高等问题,应当在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传统的产业激励机制基础上,创新探索资源获取扶持机制、义务履行示范机制和监管试点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治理 中小企业 平等发展权 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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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向:风险体系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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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精武 周瑞珏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6-147,共12页
数字社会的创新发展产生了一些超出社会预期的新型社会问题,但由于信息技术的更新迭代,法学研究逐渐无法在传统理论范式中有效回应这些问题。特别是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释放了数据的经济价值后,传统法学研究逐渐开始向数字法学研究... 数字社会的创新发展产生了一些超出社会预期的新型社会问题,但由于信息技术的更新迭代,法学研究逐渐无法在传统理论范式中有效回应这些问题。特别是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释放了数据的经济价值后,传统法学研究逐渐开始向数字法学研究转型。不过,在转型过程中,数字法学的研究范畴、研究范式频繁遭受质疑,被认为脱离法学学科固有的研究体系。但从数字法学的发展历程来看,该类研究始终是以法律关系为重心,技术原理等跨学科知识要素不过是研究过程所必要的论据,这也是数字社会治理问题所固有的特性。并且,在现行数字法治体系趋于完善的背景下,数字法学研究范式也从最初的个体性风险预防转向风险的体系化治理,并借由分级分类治理、全生命周期治理以及协同治理理论等基础研究范式,完成数字法治体系内的规则衔接和义务协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法学 风险治理 技术安全风险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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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的数据财产权续造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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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震文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1年第1期35-55,共21页
数据确权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民法典》在对数据与信息作出区分的同时,以引致条款的方式对数据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为数据权利的构建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在此基础上,以满足当前大数据应用实践需要和合理平衡数据... 数据确权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民法典》在对数据与信息作出区分的同时,以引致条款的方式对数据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为数据权利的构建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在此基础上,以满足当前大数据应用实践需要和合理平衡数据各方利益为着眼,结合《民法典》现有的规范体系,展开以数据为客体的新型财产权利续造,进一步明确其权利内涵、性质和归属,对于完善数据权利体系构建和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数据 个人信息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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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模式与风险辨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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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宏宇 《数字法治》 2023年第4期191-206,共16页
ChatGPT面世以来,各国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在模式上经历了从立法复用、分散治理到专门立法、独立监管的认识过程。产业侧也主动探索,推动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更为有效的治理。各方基于大模型的通用特征提出了多方协同的包容性治理措... ChatGPT面世以来,各国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在模式上经历了从立法复用、分散治理到专门立法、独立监管的认识过程。产业侧也主动探索,推动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更为有效的治理。各方基于大模型的通用特征提出了多方协同的包容性治理措施,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针对性治理提供了借鉴参考。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知识产权和技术滥用产生的信息内容安全带来了较为显著的风险,其研发应用应遵守法律规定,但部分制度设置不够明确、与发展需求不适配,需要进一步讨论和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基于风险的治理 个人信息 知识产权 内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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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中企业数据财产的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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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精武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3-123,共21页
在破产法领域,债务人所持有的数据资源具有市场认可的经济价值,欧美等国已经出现将“隐私协议”“用户协议”作为判断债务人能否变价出售客户个人信息的案例。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理债务人所持有的数据进行明确,既未明... 在破产法领域,债务人所持有的数据资源具有市场认可的经济价值,欧美等国已经出现将“隐私协议”“用户协议”作为判断债务人能否变价出售客户个人信息的案例。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理债务人所持有的数据进行明确,既未明确这些数据能否构成破产法意义上的“破产财产”,也未明确管理人和债务人对这些数据承担何种法律义务。破产财产的认定依据应当以现行财产权规则为基础,结合《民法典》第127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实务性操作要求来看,主营业务数据、系统安全数据、经营管理数据以及获得同意的客户个人信息、员工个人信息均能够被纳入破产财产范围。基于“数据属于新型财产”的理念,管理人“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职责包含了保护债务人财产保值和增值,这也延伸出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此外,在企业数据变价出售前后,数据资产的评估和技术整理、变价方式的合理选择以及数据销毁同样属于破产程序中企业数据财产处理规则的重要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破产 数据处理 企业数据财产权 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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