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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的一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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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培根 《南方金融》 1984年第11期52-52,共1页
今年三月一日开始,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制度规定:商业、供销、外贸部门系统内及其相互之间、国家物资局、粮食、其他商业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办理托收,而工业企业自备运输工具发送... 今年三月一日开始,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制度规定:商业、供销、外贸部门系统内及其相互之间、国家物资局、粮食、其他商业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办理托收,而工业企业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则不能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办理异地托收承付,要改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托收承付 结算办法 运输工具 商品 委托收款 结算制度 商业系统 工业企业 结算方式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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