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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非法人资格和诉讼主体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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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泽华
王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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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法律顾问室
西北政法学院经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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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陕西金融》
1996年第4期45-4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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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该法规定:商业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这对促进商业银行向现代企业过渡,成为市场经济的独立主体确立了法律依据.那么,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不是企业法人呢?如果它不是法人,它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如何呢?本文试作以下法律分析.一、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非法人资格研究对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不是法人,具不具备法人条件,在《商业银行法》颁布前,法学界和金融界有不同意见,其中肯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法人的观点占大多数(见刘隆亨编著《银行法概论》第59页).可在《商业银行法》第22条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金融界的有些同志对此立法不理解,仍然坚持认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法人.其理由是:①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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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业银行
分支机构
非法人资格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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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32.33
[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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